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30 08:37:18
很多小伙伴对专利、商标这些比较常见的知识产权比较熟悉,结果需要用到著作权了,这下完蛋了,一头雾水恶补都来不及,所以呢,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聊聊登记法定著作权许可制度是什么。其实呢著作权的法定许可理解起来也很简单,其实就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情形;第三,使用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除此之外,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中,虽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区别。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转载、摘编的是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够转载、摘编的主体同样是报社、期刊社。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适用法定许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报刊。此类声明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有效。
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软件著作权价值强调未来利益,软件著作权已经成为企业寻求最大化的途径之一。软件著作权对于我们大部分人来说,可能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不过随着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展开,我相信越来越多的人会对软件著作权有新的认识,那么,什么是软件著作权评估,它的作用是什么,要经过哪些流程才能完成评估?
一、软件著作权评估的概念软件著作权价值强调未来利益,软件著作权已经成为企业寻求最大化的途径之一。
二、软件著作权评估的目的1、软件著作权评估增资软件著作权评估后增资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对于拥有知识产权但没有充足资金对其进行运作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通过与别人合资合作的形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公司,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从另一角度看,公司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最高为70%,也就是说1000万的注册资金本,我们可以用货币出资300(30%)万,利用无形资产出资700(70%)万,以此类推,软件著作权评估实现对自己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作和对公司股权的控制;软件著作权评估解决企业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市场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软件著作权评估可以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资本化。2、软件著作权评估融资、质押贷款以技术为主的企业当中,在企业经营时,可把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作价进行知识产权完全的资本化,以其技术在行业领域中所拥有的先进性与独立性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依据,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当中也规定了软件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可作为质押物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进行质押贷款,为企业盘活了大量的无形资产。3、软件著作权成果转让及对外维权软件著作权评估为软件著作权权人的研发成果兑现提供了有力的价值依据同时,也为软件著作权提供了保障。
三、软件著作权的评估流程软件著作权评估知识产权评估流程:软件著作权评估申请整理提交材料初审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专家论证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申请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报告。
狭义上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其他权利,即著作领接权。著作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狭义上的著作权和著作领接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是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进行智力劳动的创作者,或通过继承、转让、许可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著作权的著作权人;著作权领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等作品传播者。
二、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具有独创性、初创性或原创性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
三、内容不同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其中,著作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著作领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包括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领接权具体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等。
四、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完成就可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著作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著作权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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