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美术作品著作权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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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美术作品著作权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3 08:00:17

将他人视频剪辑而成的作品,是否会侵犯著作权?

生活中,在经过一天的忙碌工作后,刷抖音,看快手已经成为不少人的最爱,琳琅满目的短视频总能给我们带来欢乐的心情。但有些人就发出疑问,有些经过剪辑合成的作品,是否会侵犯原著版权?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告诉大家,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拥有人的同意或者是授权的话,擅自出版是构成侵权的。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我国版权才用的是自动获取原则,也就是作品在被创作完成的一刻,作者可以不登记就有版权。成都版权登记并不影响版权的获得,取得版权登记证书更多意义上是一种确权行为,是作品商业保护的一项基础权属证明。很多人就有疑问,不登记有版权,那为什么还要进行登记?

主要原因是因为被侵权后,首先要证明作品版权是自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知识产权维权是艰难的,而不登记有版权,被侵权无证明的情况,会让作者维权更加艰难。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作者在创作完成后及时进行版权登记,那么版权登记证书就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近两年出现一些高额度判赔案例,《花千骨》手游侵权《太极熊猫》一审被判赔3000万,暴风盗播《中国好声音》被判赔606万元,YY平台直播《梦幻西游》被判赔网易2000万元。但维权人、版权法律专家均表态,这些是罕见个案。

在这些个案中,维权人能获高判赔,原因之一是提供足够的证据。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版权维权方式:

(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

(3)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

(4)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实际维权中,版权的稳定性以及归属并不由行政机关来认定,而是法院通过举证规则进行认定。

也就是,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既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效力和归属的证据,也可以不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所以,及时进行版权登记,拿到维权主动权,并对作品进行全面的保护都很重要。

在我国,作品自诞生的时候,就享有了著作权,但是当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权的时候,作者将无法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及早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的作用。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虽然作品创作之时就可享受著作权,但是无法用法律维权,所以我们要及早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

1、查盗版和侵权诉讼时,方便举证,只有办理成都版权登记的作品才能作为法律证据进行维权;

2、证明权利所属的证据,有利于解决侵权纠纷;

3、在销售、许可转让和无形财产评估中具有重要作用。

哪些违反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只需要民事责任?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的;2.将其他软件发布为自己的软件或登记;3.未经合作伙伴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发布为自己完成的软件或登记;4.在他人软件上签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签名;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和翻译软件的;6.其他违反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全面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部分复制软件著作权人;2.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发行、出租和传播软件著作权人;3.故意回避或破坏著作权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所采取的技术措施;4.故意删除或更改软件权限管理电子信息;5.转让或授权他人行使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人。

(三)软件副本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软件本的出版者或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或制作是合法授权的,或软件本的出版者或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或出租的本具有合法来源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软件的版权所有者不知道并且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软件是侵权复制品,他将不承担设计思想和原则。如果他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存储软件来使用软件的,未经他的许可,他不得向软件著作权支付报酬。2.用户权利。软件的合法版权所有者拥有以下权利:根据使用需要,将该软件加载到计算机和其他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中;制作备份副本以防止副本被损坏。这些备份副本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者失去合法副本的所有权时负责销毁备份副本;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便在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中使用软件或改进其功能和性能;但是,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将修改后的软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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