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音乐著作权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4 08:24:59
网络的发展使传播盗版片源变得简单,用某个网站存放盗版资源的传统方式已经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有所收敛,然而盗版的传播“花样”不断翻新,侵权方式愈加隐蔽。
花样一:通过社交媒体传播盗版,通过在朋友圈、公众号、微博、贴吧中传播盗版链接,或者在微信群内分享盗版资源;
花样二:通过电商平台传播盗版。据报道,在一些电商平台,有商家宣称“8.88元能看六部贺岁电影”。盗版商家在平台上“售卖”片源,通过发送链接、网盘分享的方式给消费者发送盗版影片;
花样三:酒店里的点播传播盗版。例如在某酒店客房内的电视上,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购买并播放影片,后被法院认定该酒店与提供片源的公司对于侵权存在分工合作,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花样四:在一些网咖和私人影院内通过局域网的方式传播盗版片源。
以上方式如果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都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付费、营利都不是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免费提供盗版资源同样构成侵权。盗版行为已经渗透到文化生活的多个方面,如果我们不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盗版链接随意转发,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盗版的传播者,构成侵权。
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由主管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政策引导下为广大的版权申请人带来了哪些便利?今天成都版权登记小编就来跟大家盘点一下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到底有哪些?
版权交易模式一:撮合式。撮合式是比较传统的版权交易方式。通过利用互联网工具,将传统的版权交易照搬至线下,从而形成有效的撮合成交。其实就是建立一个版权交易平台。
版权交易模式二:自助式。自助式是在互联网上交易比较多的平台。自助式模式表现为集中托管、标准化合约。在这类交易平台,可以看到参与每天的每一个作品的信息,如需购买,直接在线上按照合约付费,无需再找到某一家媒体。
版权交易模式三:管网式。管网是按照量来计费的,它创造了权利人、运营平台和下游使用者之间限期使用的信用结构。
版权交易模式四:碎片式。碎片式的代表为路透社打造的ITNSource平台。ITNSource管理全球几十个媒体的视频素材。受众在ITNSource第1次买素材时,需提交数字加盟费。该模式会创造一种标准化的交易方式。
版权交易模式五:索引式。索引式是在碎片化的基础上再创造对信息的索引,从而提供一种服务,其中典型的就是知识服务,包括百度知道、原题库等。
版权交易模式六:弥散式。弥散模式没有卖场,其传播通道就是它的授权通道,也就是说受众在哪里看的作品就在哪里购买,一旦买下就获得了使用授权。
版权交易模式七:和解式。在用户创造内容和用户上传内容的环境下,和解式是版权流通共同交易的点。版权监测显示,该模式更符合在互联网传播版权贸易的过程。
版权交易模式八:开放式。版权放在家里无法产生价值,因此版权一定要分享并产生流通。例如,路透社将自身所有素材分享,并开发APP,让其他受众下载转发。
版权交易模式九:消费式。消费式比较常见的是在时尚类的消费中,例如设计师设计的众包、商品众筹、收益分享等。
版权交易模式十:消费权益众筹。通过将版权的收益权分拆,吸引更多的普通受众参与。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知识产权的类型有很多,在我们生活中可能接触到很多著作权,它也是我国著作权的一种,也是受法律环境保护的,那么对于计算机应用软件技术保护工作范围是什么?
一、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范围是什么1、计算机应用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研究结果而以计算机等具有重要信息进行处理技术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我们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分析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个人计算机系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管理程序为同一作品。2、文档: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定、开发、测试结果和使用的文字数据和图表。3、计算机系统软件: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企业或者通过其他社会组织。4、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不包括在软件开发中使用的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三、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会施加一定的限制,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1、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电影通常由语言、故事、结构、思想、角度、情绪和镜头等元素构成。一部完整的电影通常包含了时间、地点、人物、主题和故事情节等要素。电影开拍之前首先要有一个剧本,然后演员在导演的指导下来演绎剧本中的故事情节,进行剪辑、配乐、混音和出字幕等后期制作,最后就是发行。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摄影师和音乐作词、作曲人等都参与电影作品的拍摄、制作过程中。那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谁呢?电影作品是一个比较特别的作品类型,这是因为摄制电影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要有提供资金和组织拍摄的制片人,要有电影脚本(包括改编和直接创作的剧本和音乐、作词等),要有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工(包括服装、道具设计)、灯光、布景等。
同时,电影作品的参与人基本上都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那么,如何协调电影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与制片人的关系,是解决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核心问题。我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考虑到制片人在电影的拍摄、制作和发行这整个商业运作中,投入了巨额资金,在可能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商业风险,所以,《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从理论上讲,是将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另外,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著作权法》承认电影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其享有在电影作品上署名,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电影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其创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因此,《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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