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软件版权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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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软件版权如何查询?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0 08:12:20

美术作品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美术作品,也就是油画、国画、水彩画等供人欣赏的艺术作品;另一类是实用美术作品,比如陶艺这类,将美术创作与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物体相结合的作品。美术作品成都版权登记范围主要在服装设计、陶艺图案、手机壳设计、手绘创作、商标图文等。

进行美术作品版权登记,首先作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作品必须有特定内容,其二是作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客观表现形式,内容需要是实质性的构成要素。美术作品是线条、色彩这类方式构成的平面或立体的具有创造性的艺术作品,在创作思想或情感方面比较难说明,所以在美术作品版权登记过程中需要提供的材料也就比较多。美术作品版权登记需要提供是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自愿登记申请书;

3、作品说明书(这一部分主要说明美术作品的创作过程、内容、思想、情感等);

4、美术作品原件及复印件。因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认定主要在于创作过程和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所以在作品说明书中,建议尽量详细的说明创作过程,美术作品的局部、整体采用的表现形式和思想情感意义。

美术作品相关的出版社对版权问题都比较重视,通常情况下都会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后才使用该作品,但是依然有很多的美术作品侵权案,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取得的授权不够完整。如果获得的授权不够完整,在案件中,法院还是会判处出版社侵权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涉及到美术作品的不止是出版社,但是因为美术作品在版权方面的特殊性,许多企业或组织都会使用到,权利人和被授权单位,了解美术作品的授权范围都是极为重要的。美术作品版权登记后,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划分。

版权的前四项是权利人的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后十三项主要是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等),前面4项人身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后面13项财产权是可以获得报酬转让的。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品公开、署名方面,都需要尊重权利人的意愿,并且不能对作品进行歪曲或篡改。

明确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和形式范围。很多美术作品都有创作委托人。作品的著作权是作者所有,但是委托方享有约定范围内的使用权,所以美术作品,一定要对使用范围进行明确的约定,才能在后期的实际使用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那么软件著作权归属是如何确定的呢?

1、独立开发。

这种开发是最普遍的情况。此时,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合作开发。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开发的软件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提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委托开发。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

4、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一般是由国家机关与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接受任务的人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如果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职务开发。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6、继承和转让。

软件著作权是可以继承的。软件著作权是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法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软件著作权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著作权侵权

作为商家,在经营运作中经历必要的商业风险是很正常的。但是对与能够并且可以规避的侵权风险,商家们在商业运作中还是应该从法律上注意并且减少不必要的责任风险。对于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面临的著作权侵权风险,正如象有的人分析的“《网洛著作权司法解释》总的来说是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但由于缺乏其他措施相配套,实际上将一些风险不适当地加在ICP和ISP身上。”(5)很显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将责任风险不恰当地加在了网站所有者身上。因此,网站所有者在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中有必要注意、规避研究不必要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1尽充分必要的注意义务网站所有者应该认真履行管理员的职责,对于可能会引起侵权纠纷的作品或网页,充分注意并及时与相关权利人联系,同时设立必要的审查上传制度,对于重要的可能会引起纠纷的作品或网页,更要重点注意。这样,即使在面临侵权诉讼时,也有利于减少自己的风险与责任。

2积极呼吁、要求国家建立类似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样的法律从目前的现实看,中国的IT业发展,与其他国家相比,从整体上依然属于低级阶段,依然需要国家、社会给予其一定的政策和社会支持。与此相比,即使IT业发展较为发达的美国,也依然制定了象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样的法律,从而合理分担著作权人和IT商家的风险责任。因此,中国IT业界的有识之士和法律界的相关人士应该联合起来积极呼吁,要求国家建立类似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样的法律,从而减除附加在身上的不必要的风险。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著作权遭侵权后,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向侵权人要求赔偿。而这个损害赔偿制度到底有哪些依据呢?

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1、一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指侵权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了著作权人的财产上的,或者非财产的损失,著作权人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侵权人有赔偿损失的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侵权人侵害他人的著作权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造成著作权人财产上的或非财产的损失,侵权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法律即强制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就是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一项关于著作权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规定,任何人因自己的行为使他人财产造成损失,都应当予以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制度包括著作权损害赔偿制度、著作权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以及不当得利损害赔偿制度等等。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即是一种具体的著作权民事法律制度,正确处理著作权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和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要掌握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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