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区文字版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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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区文字版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9 08:38:20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人充分行使并保护自己软件著作权的前提条件和有力保障,一旦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可以凭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主张自己的权利。版权也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能实现一定功能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设计说明书、操作说明文档、用户手册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人充分行使并保护自己软件著作权的前提条件和有力保障,一旦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可以凭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主张自己的权利。

软著办理流程:1,自行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就是自己准备好资料,然后通过微信预约后,按约定时间,自行前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现场申请登记;2,邮寄资料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这种方式主要适用对软件著作权申请资料相当熟悉的著作权人,在全国任何地方的都可以,优点为不花费任何费用。不足的是,办理时间过长,如果出现补正可能出现申请不下来的情况);

3,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办事处申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设立了三个分中心,分别是:a,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西南版权登记大厅;b,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华东版权登记大厅;c,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粤港澳版权登记大厅;);4,委托代理公司进行申请(目前有不少单位有此项服务。优点是方便、快,不足是需要支付费用,各个软件著作权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进行申请。)相应证件申请的过程还是挺复杂的,之前有个朋友办理花费了很长时间才办理下,如果大家急需或者要自己办理,我推荐找下,服务相对比较专业一些,在他们网站上能搜到相关的内容。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司法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在网络环境下,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以及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保护。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地域管辖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形式

(一)一般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二)共同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三)责任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应当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

成都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如何合理运用版权登记?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版权登记是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发生版权纠纷时可以作为一种权利证明。

2、在版权贸易中,可以顺利进行;可以在授权活动中更加畅通。可以转让、授权、赚钱注意:转让的只能是财产权,人身权不可以转让。

3、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不同于有形资产具有可触性和可视性,例如你可以触摸并看到手机、手表、笔等物品,这些物品在你的占领下,可以向世人宣告属于你个人所有。但是,版权却不可以,它是无形的,你要证明作品的存在就要通过媒介,即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才是可触的、可视的。

著作权转让应当具备这些特征,请记住!

其实对于知产类的转让,现在已经是见怪不怪了。出于各种因素,有人需要转出,有人想通过转让获得相关权益。今天小编就告诉大家,对于著作权转让来说,应当具备哪些特征。

一、著作权转让特征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作品相关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夺性,自然不能转让。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只能是《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相关权利。

2、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一般来说,作品应附着一定的载体,载体既是所有权领域的客体物,又包含着著作权领域的作品。但著作权的转让所涉及到的是作品的著作权,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3、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自权利人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即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从而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但是,这种权利主体的变更不同于财产法中的权利主体变更。在财产法中,财产所有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不可能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独立的权利,所有权人转让了其财产即丧失了权利主体资格,而受让人成为财产的所有人。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可能对同一作品各自分享利益。当然,如果权利人转让作品财产权的全部,受让人则是全部著作权主体;如果权利人转让的是作品部分财产权,受让人则是部分著作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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