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影视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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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影视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3 08:59:24

如何在报纸上申请版权?

1.根据《报纸、期刊、出版物和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受理和审查在本市设立报纸、期刊、图书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并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承办部门有报纸管理处、出版管理处和电子出版管理处。

二、申办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名称、章程;

2.有符合新闻出版署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组织者;

3.有一定的业务范围;

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必要的资金、设备;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符合业务范围需要的机构和符合规定资质的编辑人员,或者有6名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编辑职称的专业人员,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其中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具有高级职称。

三、申请人在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申请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电话;(二)主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和电话;(3)、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及专业人员;(四)资金来源和数额;(五)报刊的出版周期、版本和印刷场所,连续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出版周期和媒体形式;

2、出版单位的章程。

3、上级机关批准的申请文件。

4、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

5.资本信用证书。

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四、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

2.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4、申请成立的出版单位是否合格。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

五、本会在受理设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同意设立新闻出版署审批;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设立,并说明理由。

六、设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在60日内转发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通知,到登记局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由新闻出版署规定的事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除此之外,软件著作权还有一些它自己独有的法律特征。

一、权利内容的法定性

法定性有狭义、广义之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权利,都是由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譬如没有所谓天赋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凡法律上的权利都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广义含义。具体涉及到某种权利的具体内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一旦发生一定的法律事件,就必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我们称该权利的内容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狭义含义;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法律规定权利内容的一定范围,至于具体的当事人之间究竟存在哪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当事人自行设定、约定。只要这种设定或约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法律就确认其有效,并予以保护。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当事人的设定或约定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软件著作权具有狭义上的法定性。因软件著作权的权能均由法律一一直接规定,凡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能成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例如,功能性使用就不是软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在软件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对受方功能性使用该软件的范围加以限制的条款(如限制受方运行程序的机器类型、使用者范围等),这时候,供方所取得的是一种合同债权,而不是软件著作权。受方如果超范围进行运行,仅仅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

二、权利的产生不以个别确认作为要件

法律意义上的个别确认,是指由专门的确认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予以明确地肯定或否定,从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确认,合同管理机关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都属于法律上的个别确认。知识产权的产生一般都以个别确认作为要件。一个国家的法律保护哪些知识产权,这既反映该国的国家政策,又反映该国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水平。凡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某一类科技、文化成果实行保护,这是对该类知识产权的一般确认。在获得一般确认的前提下,具有特定内容的某一具体的科技、文化成果的创造者,若想真正取得这种权利,还必须经过个别确认的过程。没有经过这种个别确认,即使该知识产品已经具备了取得知识产权的一切实质要件,也不等于就取得了权利。

软件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保护软件开发者/相关权利人对软件作品享有的各项权利。国家会对已经申请登记著作权的软件进行重点保护,在诉讼中可以减轻相关举证责任,著作权证书还可以用于软件企业的税收减免。下面就来详细了解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及网上登记详细操作。

●软件成都版权登记需准备的资料:1、委托书2、源程序文档3、计算机软件为原创版本说明书4、权利保证书5、营业执照(盖章/或身份证)

●关于源程序的要求:1、源程序材料除结束页外,每页要求不少于50行。2、必须有封面且封面不计入总页数。3、60页以内,需要一次性提交全部文档;60页以上,以30页为一个文档提交。

●软件著作权网上登记网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网上登记操作流程图示:(官网首页,点击“软件登记”)(点击“注册”,填写用户注册信息,完成用户登录)(注册登录完成,点击“我要登记”)(在线业务中选择相关软件信息登记申请)(填写相关资料并提交)

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问题

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自己行使著作权来获取利益,但在实践中著作权人大多由于受到自身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制约,多采取转让给他人著作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的方式来获取利益,但这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著作权人应对此充分认识,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使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抵触

著作财产权转让和许可时,可以转让和许可其中一项或几项权利,也可以转让和许可所有权利。甚至同一权利也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转让和许可。比如录音制作者权(属于邻接权,但著作权与之同理)中的复制权,可以将磁带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可以将CD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也可以将VCD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当然也可以一并转让和许可。这样,在同一权利的不同受让人之间、不同被许可人之间以及权利的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就有可能发生冲突和抵触。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至于备案能在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发生抵触时起什么作用,则未进一步规定。

二、发生侵权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诉权分配

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而言,侵权发生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的诉权分配应以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为界限,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侵权,应当由转让人(原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侵权,则应当由受让人主张权利。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由于著作权归属并未发生任何变化,而所谓的使用权,其本质是一种合同债权,是相对权,依照一般的民法原理,被许可人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因此,依传统的观念,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并非适格的原告。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许可人作为原告诉讼的案例很多。

一般认为,当侵权人侵犯使用权时,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因为在专有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已经取得了限制其他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而第三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将对被许可人的独占利益造成损失;同时,著作权人在授予被许可人专有许可后,其本身也不能以与被许可人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故著作权人已经丧失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依据,自然也就丧失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利,当然作为原始著作权人,其尚存在侵权的权利依据。在普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应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被许可人仅取得了使用的权利,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也不因他人的使用而受到损失,因此,被许可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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