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区音乐作品版权形式有哪些?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7 08:44:00
著作权对于图书报刊都有哪些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纸质类的阅读比例越来越低。不过近年来一直提倡纸质书刊的阅读,图书阅读量倒也有所增长。因此小编就给大家带来著作权对于图书报刊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著作权对于图书报刊的规定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目前软件著作权申请有三个渠道,渠道一是去位于北京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渠道二是以邮寄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渠道三是搜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网上登记注册,寻找服务公司代办申请。从2017年4月起,软件著作权申请取消了申请费,只要申请材料没有问题,通常会在申请受理之后1-3个月内完成申请取证。随着每年软件著作权申请量的上升,国家对申请材料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下面是软件著作权申请的一些相关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申请人信息填写注意事项:1.个人软件著作权申请,姓名要与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企业著作权申请,单位名称要和营业制造保持一致,法人信息与身份证保持一致。2.详细信息填写完成后,A4纸正式打印并盖上公章。
▲软件信息注填写意事项:1.软件全称必须以“软件”、“系统”、“平台”结尾,可在结尾后标注版本(例如“XXX软件”、“XXX系统安卓版”)。2.软件简称字数不可大于软件全称的字数。3.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不可写未来日期!企业申请著作权,填写开发完成日期不可以填写公司成立前的日期;开发完成时间距离公司成立时间不足半年,需要提供相关软件的前期开发声明。4.软件首发日期:填写日期必须在开发完成日期之后,但不可以写未来日期。5.软件技术特点:如实填写即可,建议100字以上,字数太少容易被要求补正。
▲说明书编写注意事项:1.文档页数建议在15页以上,添加页眉页码,标注软件全称。2.内容中的截图/文字如果涉及到软件著作权和软件版权归属相关信息,要和申请人/企业保持一致。
▲源代码文档注意事项:1.文档排版要求,除封面外,每页50行(图片页除外),每页添加页眉页码并标注软件全称。2.总数小于3000行的源代码需要全部提交;总数大于3000行,要提供软件源代码的前1500行和后1500行。
软件著作权申请表怎么填
一、软件著作权申请表怎么填
(一)软件名称栏1、全称:申请的软件的全称。软件名称应简短明确、针对性强,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2、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3、分类号: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4、版本号:申请成都版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注]软件作品的说明(另附A4纸)(1)软件作品类型:分为原创软件、修改本、合成软件和翻译本(按申请登记软件的创作类型选择其一)。(2)高版本(1.0以上)软件作为原创软件登记或者使用特定版本号时,需要提交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3)属于非原创软件时,概括说明据此取得著作权的材料和新增部分说明。若该软件是在原有软件基础上通过修改、翻译、合成等再创作后形成的修改本(增版软件)、合成软件或翻译本软件。应简短明确阐述该软件新增功能模块或程序的第10~100行、全部翻译文本等。对合成软件应对其取得著作权的材料及所编入的材料进行概括性描述。还应说明原有软件名称及版本号。若原有软件已经进行登记的,应写明软件登记号。未登记的也应注明。说明字数限于100字之内。
(二)日期栏1、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2、首次发表日期: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的方式包括:销售和向他人提供复制件,以及网上发布、产品发布、为销售目的的展示等。
(三)软件开发情况栏1、开发方式:分为独立(单独)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和下达任务开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2、开发者情况(另附A4纸)说明:包括开发者的名称(或姓名)、国籍和详细的地址。
(四)原始取得权利栏软件著作权人:应写明软件著作权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和详细地址。
(五)继受取得权利栏1、继受情况:分为继承人、受让人、承受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2、软件著作权人:应写明著作权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和详细地址。3、权利范围:分为全部权利和部分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选择部分权利时,需要注明具体的权项和地域。
(六)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需要说明以下五点)1、登记软件的适用行业和用途2、登记软件的开发和运行的硬件环境(机型及CPU)、软件环境(操作系统、支持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3、登记软件的编程语言及版本号,程序量(条数)4、登记软件的创作目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5、登记软件的零售价或者报价
(七)申请者栏1、申请者是单位的,应写出单位全称、地址、营业执照号或者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2、申请者是个人的,应写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护照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所提供的通讯地址应准确,以便于迅速投递。
(八)代理者栏代理者应写出单位全称(或个人的姓名)、地址、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代理机构应指定一名专人作为联系人。代理者应当与授权委托书的单位全称(或个人的姓名)一致。
(九)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栏1、交存方式:分为一般交存和例外交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申请人若选择例外交存(专门的服务项目,另行收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提交源程序的前、后30页使用黑色宽斜线覆盖百分之五十(由登记机构实施);提交源程序的前10页和任选连续的50页;提交目标程序的前、后30页和源程序任选连续的20页(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一)。2、封存方式:分为封存全部或者部分源程序和文档,也可封存登记软件的样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十)申请人签章栏:申请人或代理者应认真阅读并承诺权利保证条文。申请人为个人时请签名或者加盖人名章;申请人为单位时请加盖公章,影印无效。委托代理者的,由代理者签章。
二、软件著作权申请注意事项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通知,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要注意:(一)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二)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三)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四)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五)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六)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七)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八)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三、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有多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所有的计算机软件都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计算机软件都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需要获得法律保护,应该具备3个必要条件。
计算机软件获得法律保护条件一:原创性首先,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也就是具备所谓的独创性或原创性。与专利相比,著作权法对作品创造性的要求相对较低。软件登记不要求开发者的创作水平高度,只要求是开发者自己独立开发完成即可。计算机软件只要求由开发者自己独立开发完成而不是抄袭、复制他人开发的软件。
计算机软件获得法律保护条件二: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软件是个无形的产品,但如果只是停留在开发者头脑中构思的开发设计思路或内容阶段,尚未表达出来,或者说尚未以一定形式或实际开发出来,是不能获得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只有开发出来,并被记录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能够被人感知,才能获得软件著作权保护。因此,如果软件只有创意,但还没有写出来,是不可以申请软件成都版权登记的。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已经完成的程序鉴别材料。
计算机软件获得法律保护条件三:可复制性可复制性也称可再现性,即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记录软件的有形物体可以是纸张、磁带、磁盘、光盘、芯片等介质和现有的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可存储软件的介质。可复制性使得软件更加容易传播、使用和交易,软件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复制授权他人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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