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音乐版权登记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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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音乐版权登记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6 08:44:27

以下属于软件著作权人行使署名权的方式:依据我国软件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软件软件著作权人可以署自己的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甚至可以不署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软件软件著作权法》第十条软件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财产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依据我国软件著作权法的规定,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非常多的,而作品的作者是有署名权的,署名权是属于人身权利的一种,署名权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哪些属于软件著作权人行使署名权的方式以下属于软件著作权人行使署名权的方式:依据我国软件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署自己的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甚至可以不署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软件著作权法》第十条软件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财产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软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软件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第十五条作者死亡后,其软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软件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二、署名权包括哪些内容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主要指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大,就一般情况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们较高的评价,如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对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署名指示权: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也有人称该项权利为姓名指示权,并强调在公开利用时须指明作者的姓名,笔者认为此说不妥,因为作者姓名也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一个人的姓名(广义上的)可能很多,用某一作品署名的往往仅其中一个,使用作品时指出作者的其他姓名可能恰恰违背作者的本意,因此,从署名权的本质出发,在公开利用其作品时,如事先未经作者特别同意,就只能准确指出在其作品上所署的姓名。

变化一:版权诉讼越来越便利随着中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迎来了新的变化。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无疑,在互联网上侵害著作权的纠纷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也就是,著作权人可以足不出户实现立案、庭审、执行,极大地降低了版权保护成本。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2018年9月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2018年9月2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家互联网法院,变成三家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之间也存在市场竞争了,三个互联网法院更是推出了“24小时不打烊”服务。

变化二:侵害著作权的取证存证亦得越来越方便、低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划重点,也就是说,区块链方式存证已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2018年6月28日,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区块链正式从理论层面和技术层面步入了司法实践层面。特别提示:区块链之所以广受社会关注,根本原因在于:区块链技术使得取证、存证改变了原有证据体系,取证存证成本从原来的数千元下降了至少90%以上,取证存证的时间也降低到5分钟以内。

计算机软件保护范围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2、文档: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定、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3、计算机软件。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计算机软件用户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机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用户使用计算机软件必须经计算机软件的许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未经许可或者经许可,但超过许可的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应承担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下列民事责任:一、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二、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经许可,但超出规定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构成犯罪的,依《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作品侵权诉讼,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网络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是不可替代,而版权作品也得益于网络可以迅速传播,但同时也是因为网络使得侵权问题日益增多。当自身的作品遭到侵权后,想要提起诉讼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小编为大家梳理。

一、权属证据权属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成都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权属证据是起诉准备的第一个环节,当事人应当充分准备,做到链条完整,证据充分,否则可能被驳回起诉。

二、侵权证据侵权证据就是用以证明被控侵权作品侵犯了自己权利的证据。“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通过多年著作权保护实践总结出来的认定被控侵权作品复制了或来源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一个规则。

三、赔偿证据赔偿证据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证据,合理支出的证据。其中主要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律师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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