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音乐作品版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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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音乐作品版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5 08:28:53

哪些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申请著作权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1、不同申请人作品有效期不同。

2、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截止。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创作完成后一直没有发表的,截至自创作完成之日起第50年的12月31日。

4、作品著作权办理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如果需要补正,则需要重新计算。

5、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填写真实姓名;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名称全称。姓名和名称应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下面就给大家介绍软件著作权是专利吗?

1、软件著作权属于著作权的范围,受《著作权法》保护,不是专利的一种,不受《专利法》保护。

2、两者是同属于知识产权概念,种类不同而已,软件成都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证明材料通过国家认可机构“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取得的,而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对于很多作者来说,著作权是很重要的,这是多少个日夜才做出来的作品,未经本人同意随意复制其作品是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那么,侵犯著作权罪定案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定案标准是什么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侵犯著作权罪定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二、罪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所谓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公民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取报酬权及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所谓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是指传播作品的人对他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也称著作邻接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了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作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法规,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实施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等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说,首先,必须实施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之一: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关于复制发行的含义,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图书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以图书形式出版的独占权利。其依据是著作权人和出版者之间订立的图书出版专有合同。专有出版权有一定的期限,我国规定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如果在专有出版权的期限内,行为人未经许可而擅自出版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则侵犯了专有出版权享有者的权利。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是50年,专有人在法定保护期内,享有该录音录像作品的专有出版权。行为人如果在法定保护期内未经专有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是侵害专有权人专有出版权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临摹他人的美术作品并署他人名;二是将自己创作的美术作品署名他人制作而出售;三是将他人制作的美术作品改署第三者的名字出售。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除了客观上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外,还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定案标准是什么的相关解答,综上所述,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版权的核心在于版权的保护,盗版、侵权行为猖獗,打击力度不大、侵权方式不断翻新,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维权效率低等等,这些严重制约了不仅是影视行业,而是整个版权行业的发展。版权保护工作应该是一项主动而为的工作,也就是说,在被侵权之前,就要开展版权保护工作,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说说是哪几个方面。

一、如何保护版权?

1、登记虽然版权是随着作品的产生而自动拥有,但进行必要的版权登记,才能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拥有更有效的法律证据!而且,也是版权资产管理的有效证明!目前还有“时间戳”的新技术,除了版权局的登记证书,还能给电子作品上盖数字的时间印章!

2、公示侵权盗版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大家分不清楚谁是谁是李逵,谁是李鬼,在需要采购版权时,网络上海量的信息无所适从!所以,如果版权所有者在每次对外授权时,每次信息都能够在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平台上进行公示公告,这样就一清二楚了。在数字化时代里,提供信息才能更多地被公众所知!

3、监测在数字化时代里,能有更多方法与手段对侵权行业进行监测与跟踪,这样,既能有效地遏制侵权盗版现象,也能为精准营销提供更多参考数据。但这个单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是很难完成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帮你做。

4、交易保护只是手段,其实最重要的是要让正版迅速占领市场,让交易引领市场。国家版权贸易基地拥有版权经纪人体系,可撮合交易、信息交流、业务咨询、办理登记业务、代理版权资产管理、版权投融资等。

二、在权利人发现自己的作品版权被侵权之后该怎么做?

1、取证:收集侵权作品的证据,如购买盗版作品保留发票;对于网络侵权还可以网络切图加上时间戳。

2、收集证明版权的证据:原稿、版权登记证明等

3、对照两个正版与盗版之间的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并做好记录。

4、做好前面工作之后可以找对方协商处理。

5、协商不成提起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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