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影视作品著作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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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影视作品著作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20 08:03:00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尽管这一部分也很重要,但人们对它的关注似乎很少,感觉可有可无。要是这样认为的话,那会错过很多保护和利益的。今日版权代理给大家讲一下电影作品著作权登记后可以获得的权利。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出版者的权利。就文字作品而言,出版者的权利分为两大类,一是版式设计专有权,二是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一般是指出版者对出版书籍或外观的设计,属于出版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版式设计的专有权。如果他人擅自使用出版书籍或作品的版式设计,他们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电影作品表演者的权利。表演权的主体是演员、演出单位等,表演者的权利主要包括显示表演者的身份、保护表演形象等,如果他人在现场或网络上公开传播其表演,或对表演进行录音录像等,已进行四川版权登记的表演者可从中获得一定报酬。

3.电影作品录制人的权利。影视录制人有权复制、发行、有复制、发行、出租等权利,这些行为都可以成为录制人获得报酬的一种方式,如果有人想使用影片,影视作品录制人可以签订合同,要求他们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4.电影作品播放者的权利。播放者指广播电视机构,具体包括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主要对影视作品播放者进行权利的对象,是指播放或非广告电视节目。无线电和电视是通过信号和图像来播放广播电视的合成物。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一个区别是,它包括许多权能,而这些权能可以独立存在或者分别为不同的权利主体享有。著作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对某一作品著作权的共同享有。那么,著作权共有人可否单独许可他人?现在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共有人可否单独许可他人共同著作权人,当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权人均享有除转让以外的所有著作权权能。但是所得收益,应当按约定分,无约定,平分。著作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对某一作品著作权的共同享有。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一个区别是,它包括许多权能,而这些权能可以独立存在或者分别为不同的权利主体享有。当著作权的部分或全部权能由多个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或者著作权的诸项权能分别为不同的民事主体分享时,都会形成著作权共有。共有的形式既可以是:对著作人身权的共有,也可以是对著作财产权的共有,还可以是对全部著作权的共有。

二、共有著作权的行使在共有著作权关系中,任何一个或一部分权利主体不能行使全部权利并享受全部利益。各共有人权利的行使都受到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即使是在按份共有时,也不是按照其所持份额使用。每一个共有人行使其权利份额内的权利时,都会影响到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著作权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行使。如果各共有人对著作权的行使达不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显然,这和一般共有所有权是大相径庭的。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协商推举代表人的办法代表全体共有人行使权利。代表人的行为对全体共有人产生效力,但代表人行使代表权超出约定的权限,其超出部分对共有人不发生约束力,对善意第三人却有效。亦即此时应适用民法中财产权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共有著作权的处分著作权的各共有部分权利之间具有关联性,我国《著作权法》实际上是视著作权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合二为一之权利。故而各共有人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都会影响到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它必须受到其他共有人权利的制约。具体地说,第一,在转让或赠与著作权时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单独行使转让权和赠与权。而且按份共有著作权人欲将其所持份额转让处分时,其他共有著作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共有人放弃其享有的著作权时,应通知其他共有人,其放弃部分由其他共有人行使权利和分享利益。如果是按份共有,则应按比例分享。不过,放弃著作权的共有人仍享有免费使用权。第三,共有著作权人在共有著作权上设置质权时,应事先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我国台湾《著作权法》有这种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共有人可否单独许可他人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共同著作权人,当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权人均享有除转让以外的所有著作权权能。但是所得收益,应当按约定分,无约定,平分。

版权税费服务代码在我们通常的意义上,稿费实际上包括通过书面作品获得的各种报酬。它不仅是报纸和书籍中使用的词汇,而且是诗歌、歌剧、电影和电视、广播等等。版权税是出版商支付作者的一种形式。有一些模糊的概念。包括出版局的文件。由于税只能由当局征收,正确的名称应该是版权费用。如果是税,就必须缴纳。稿费中扣除的费用是出版者根据有关规定为扣除的作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稿费被视为一次性收入,按总额的20%征收上缴税务部门。以下是出版局关于稿费的有关规定,供大家参考。

关于出版书面作品报酬的规定(1999年)第一条为了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纸质媒体发表的书面作品。

第三条除2人以上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和报刊出版书面作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向2人以上支付报酬。

第四条报酬可以采用基础稿加份数、版税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基本报酬加印刷报酬是指出版者根据作品中的字数向作者支付一定的报酬(即基本报酬),然后根据印刷的图书数量向2人以上支付一定比例的基本报酬(即印刷报酬)。当一部作品被重印时,它只会支付少量报酬,而不是支付基本报酬。

版税是指出版商以图书定价×出版物数量×版税的形式支付给作者。一次性支付是指出版商根据作品的质量、长度和经济价值计算报酬,并一次性支付给作者。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规划教科书、法律法规汇编、指定学习或考试的作品,以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不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报刊发表的作品只适用于一次性付款。

第五条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应当在出版合同中约定2人以上的付款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基本薪酬标准(1)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2)演绎作品:1.改编:10%-50元2.编译:3/千字-10元3.翻译:20/千字-80元4.注释:注释应参照原作品的标准。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时,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外,出版者还应获得原作品作者的授权,并按照原作品的基本报酬标准向原作品2人以上支付报酬。第七条基本报酬以千字计算,不足千字的部分以千字计算。支付的字数是根据实际文本计算的,即排版布局中每行的字数乘以所有实际行数。如果末尾少于一行或行标题被占用,则按一行计算。

通过签订协议转让版权/著作权

法律资料: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谁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情况:(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不管摄影作品的作者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确认一幅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首先要看这幅作品是在怎样的状态下产生的。创作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归属也不相同。一般而言,一幅摄影作品的产生有下列五种形式:1、自主创作;2、合作创作;3、委托创作;4、职务作品;5、法人作品。

1、自主创作的作品

对于自主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也就是说对于摄影作品而言,如果是摄影师在其自主状态下拍摄的,只要该作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律又没有另外的规定,那么无论作品是否发表,摄影师对作品都拥有版权,这种权利就包括上面讲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自由摄影师外出采风拍摄的作品即属此类。

2、合作创作的作品

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在文学创作中,有合作的情况,在摄影中同样也有合作的作品,特别是一些创意性质的艺术作品,从构思到布景、再到拍摄,有时需要两个人、甚至两个人以上共同合作完成,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就应该归合作作者共同拥有。比如两个摄影师通过共同努力在摄影室中完成了一幅精彩的摄影作品,这时决定作品是否发表,应该由两个人共同决定,作品在发表时,应该署两个人的名字,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也应该由两个人共同享有。

3、职务作品

对于职务作品的归属,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在英美法系中,著作权更多被认为是一种商业利益。他们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雇主,包括法人、公司、团体或其他组织。比如H联社记者拍摄的所有与业务有关的照片,其版权均归美联社所有。在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保护著作权的精神权利,因此,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确认摄影作品是不是职务作品,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摄影师与所在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包括有正式劳动合同的正式劳动关系,也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是摄影师的作品成为职务作品的前提条件;第二,该摄影作品的创作是不是属于工作任务的范围。如果不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拍摄的作品,就不能算职务作品。

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非是法律法规规定或事先有合同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同时,为了保护单位的利益,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同时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末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对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在下面两种情况下,作者只享有作品的署名权,作品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第一种情形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第二种情形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比如摄影师完全利用单位的设备拍摄、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摄影作品,或者摄影师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单位的摄影作品,作者只拥有署名权,作品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为单位所有。

4、委托创作的作品

摄影师接受他人委托创作的作品,属于委托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末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n由此可见,一些摄影师接受个人或者单位委托创作的摄影作品,如果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这些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就属于作者。比如一些摄影工作室为顾客拍摄的明星照,如果和顾客没有事先的约定,作品的版权就是属于摄影师或者工作室的。如果顾客把这幅作品随便使用在任何商业用途,摄影师作为作品的版权拥有者都可以追究使用者的责任。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摄影师也不可以随便使用这幅作品,因为摄影作品的使用还必须尊重被摄者的肖像权。

5、法人作品

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作品作为参与其中的自然人就不享有著作权。比如某市宣传部门组织编委会编辑出版《当代xx城市风貌》画册,如果其中的摄影作品是由编委会主持拍摄,作为摄影师是代表编委会的意志去进行创作,画册中的作品也是由编委会承担责任的,那么编委会就是摄影作品的作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由编委会行使。拍摄该摄影作品的摄影师并不享有著作权的一切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在确认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同时,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问题:比如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电影、电视作品著作权等。虽然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有时会是一个相当敏感而复杂的问题,但是摄影师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应该注重摄影作品的版权问题。因为只有摄影师拥有作品的著作权才能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来使自己的作品进入图片市场,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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