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区文字版权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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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区文字版权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0 08:14:27

现在办理著作权,很多公司都会直接委托给专业的代办公司去办理这方面的事情,因为代办公司对此方面的流程以及需要的资料掌握的都非常清楚,办理的过程中也更加的简单方便。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此文章就是小编和大家分享关的关于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由约定归属的,仅限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表演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者可以自行表演自己的作品,也可以许可他人表演自己的作品,并收取报酬。因此,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演出单位使用他人作品供本单位组织的表演者演出的,由于演出单位在法律上属于表演者,故由演出单位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参与演出的个人无须再次征得著作权人同意。

著作权人对作品除了享有表演权之外,还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4项著作人身权,还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1项著作财产权。表演者获得许可表演作品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表演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

1.对于发表权,虽然没有直接法律依据,但是,表演自然意味着公开发表,许可他人表演即许可他人发表自己的作品。故对表演者而言,获得著作权人的表演许可,便意味着同时获得了公开发表许可。

2.对于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言,表演者应整体尊重,在表演时应当为著作权人署名,需要修改、增删作品的,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3.对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1项著作财产权而言,表演者获得表演许可,应当只在表演者权限范围内使用作品,对原创作品或者演绎作品,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

4.表演者的表演中包含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内容,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行使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等权利时,依照法理,仍需再次获得著作权人关于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汇编等的许可。————录制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故对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原创作者和演绎人(即改编人、翻译人、注释人、汇编人)均享有著作权。表演者使用经过演绎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原创作者和演绎人的双重许可,并对原创作者和演绎人均支付相应的报酬。

探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

盗版是软件产业生存与发展的最大威胁,而软件盗版行为现在仍是全世界较普遍的一种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盗版最严重的是对计算机程序的复制,这主要是因为软件开发投入大,并且软件极易复制,且复制品与原版之间几乎没有差别。一个投资数百万元并由众多软件开发者经过多年合作研制出的程序,只需几秒钟就可复制出来。这无疑给惟利是图、不懂法律以及漠视知识产权的人大开方便之门。针对这种盗版现象,世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法通常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目前采用著作权和专利权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最重要的两种手段,不仅我国如此,世界各国也大致如此。我国于1990年9月颁布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又在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具体保护方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是有它的合理性的,因为计算机程序和传统的文字作品很相像,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可用符号或数字表达并记录在磁带、磁盘或卡片上,与文字作品的表现形式极其类似;二是复制和抄袭是对计算机软件的主要侵权方式,而禁止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抄袭,复制其作品恰好是著作权法的主要宗旨。因此,应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成为国际流行的保护方法。

然而仅仅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是不够的,原因是:

第一,著作权不具备排他性,如果两个计算机程序能够达到完全相同的结果,但两者又是以两种差别极大的高级语言表达的。那么,从著作权的角度看,其中一个程序并不侵犯另一个程序的版权;然而,从技术角度看,其中一个程序的作者可以全面研究另一作者的计算机接受、处理、传递数据等方式,从而使自己精确地(以不同语言的源程序)复制出操纵同类计算机的方法,并且,用户在使用上述两个程序时,分辨不出二者有什么实质不同。

第二,著作权保护只保护软件的形式,而不保护软件的思想。但在计算机领域里,保护思想与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都是必不可少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点不足却正是专利保护之所长,专利保护不仅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而且既保护软件的形式,又保护软件的思想。当然,一项计算机程序想要得到专利法的保护,除了必须具备技术(即该计算机程序与某一技术领域相关,涉及了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并且还可产生某种技术效果)外,还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所述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现将著作权和专利权两种保护的优缺点比较如下:著作权保护有以下优点:取得的条件较容易,手续简便。著作权法要求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具有独创性即可,而对欲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只要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登记即可。保护期限长。大多数国家的保护期限为至著作权人死后五十年。著作权保护的缺点:著作权并不保护构想本身,只保护形式。著作权有合理使用等原则,不像专利权那样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不具有排斥他人独立开发同样软件的专属权。

怎么保护作品完整权?盘点那些版权保护登记的方式!

网络侵权屡见不鲜,于是很多人想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不被侵害唯有版权登记,那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方式有哪些?

计算机软件成都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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