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区音乐作品著作权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28 08:51:35
网络著作权特征
网络著作权除具有传统的著作权的特点外,还具有一些独特特征:
(一)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二)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3]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三)专有性方面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5]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四)表现性方面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设计版权保护知识,如果你是一名出色的设计师,你应该要知道保护你的创意,那如何保护设计创意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设计师应该要了解的版权知识,设计师,以下内容是你应该要了解的版权知识哦。
设计版权保护,设计师应该要了解的版权知识
一、了解版权法保护的对象
这裡有一份清单:
1、标题&口号
2、命名
3、标志
4、字体&颜色组合
说明:这份清单大多数是针对商标的保护,这裡区别一下商标与版权的不同:
版权(copyright)即作品的著作权:无须申请,自动保护。限期50年。
商标:必须申请注册才受保护,限期10年,后须再申请延期。
二、我创作的作品,我就有版权吗
对,也不对。
有一个例外:假如你为某一客户设计了作品,那么版权归属是双方共有的,著作权还是你的,而在此情况之下,通常雇主会要求你不能将作品用於其他地方,但你所创作的作品依旧代表著源于你的创意。除了这个之外,其他的,只要是你创作的,版权就是你的!
三、当您控告他人侵权时,你要怎么做
如果你的版权登记因为失效或你的疏忽而遗失等,首先最重要的是要把你的原作记录下来,包括日期、出版发表、还有证人以及一切能证明这是你的原作的各个细节。
当你已证明这是你的原作后,你需要提供你的原作版本以及他人的抄袭版本以寻得赔偿金。
四、知识共享并不意味着随便用
有很多勤劳的创作大神都有共享资源、成果的好习惯,这种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当我们共享他们的资源时,我们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我们要注意原作对共享的要求,部分作品是允许他人商业使用的,而有些则是仅允许个人非商业使用,假如你违反了知识共享的协议,这也是抄袭别人的作品哦。
以上就是关于设计版权保护,设计师应该要了解的版权知识的相关内容,设计师看完后是否对设计的相关版权知识有了较多的了解呢,希望对作为设计师的你有所帮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实质性地修改作品,更不得作为故意变更或防伪的手段而变更原画。篡改他人的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必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那么,侵犯作品完整权责任都有哪些呢?下面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范围
其一,有权禁止他人在修改作品时歪曲、篡改作品。
其二,有权禁止他人在再创作中歪曲、篡改作品。我们必须明确,即使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比之将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其允许改动的范围相对宽松,但改动亦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的原意。
其三,有权禁止他人在表演中歪曲、篡改作品。表演虽是演员的一种再现作品的创造性劳动,但这种创作性劳动亦应忠实地表现原作品的创作内容以再现作者的原创思想。因此,如果表演者以调侃方式演唱严肃歌曲,即属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其四,有权禁止擅自临摹他人美术作品并出售的行为。擅自临摹他人美术作品的行为不仅是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而且是侵犯作者复制权的行为。对于美术作品中的书法作品而言,由于修改所导致的个别笔画或运笔上的差异也有可能产生保护作品完整权之纠纷。
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责任
1、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同时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为著作权侵权行为,要负民事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则规定了对侵害作品完整权的救济,即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作品完整权是作者精神权利的一种,属于著作人身权利的一种,其包含了作者的独立人格内涵,如果对作品完整性的“侵犯”危及作者在其作品上的精神利益,在此基础上认定为侵权无疑是合理的,也符合著作权的保护专有权的立法本意。在司法实践中,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权容易混淆,但其实两者具有显著区别: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为人格权保护人格利益,而改编权是作为财产权保护财产利益。因此,对于精神利益的损害是适用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本质前提。
3、我国法院在适用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以对作者的声誉或名誉产生损害作为标准。我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类似于名誉权,或者说是一种特殊的名誉权,都是旨在保护人格尊严,其特殊性在于侵权的载体是作者创作的作品。作品是作者人格的衍生,侵犯作品完整权会造成作品社会评价降低,从而也会造成作者的名誉受损,只是这种受损标准的判断相比于一般的名誉权有所不同。
版权登记能让版权人更好的实施版权,更好的运用好版权的重要作用,版权登记的一般流程为,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那么假如要查询软件著作权该怎么处理呢?
软件著作权查询,有两种意义上的查询,其目的与内容是不同的。版权代理一是作为办理软件著作权变更、补充、软件让之必要条件的软件著作权查询,也就是说只有经过软件著作权查询后,才可以对已登记的软件成都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变更、转让、补充。
因此,它是软件著作权登记变更、转让、补充的前置条件。版权代理二是指软件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在中国版权局官网可以查询到软件登记的主要内容,登录中国版权中心官网的账号、密码。在我的账号内左侧选择我要查询。软件著作权查询,在线填写查询信息。
打印查询申请表,并签字盖章。将打印并盖章签字的查询申请表交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缴纳查询费,一般是100元每件次,即可完成查询的提交。软件著作权查询提交后10个工作日前往领取查询结果。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软著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就是企业在实施申请双软认定的时候是必须有拥有的,因此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有利于后期申请企业的双软认证;此外,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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