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成都著作权登记_四川版权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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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19 08:35:23

成都著作权登记也是我们比较常见的版权登记,在法律的概念上来说,其意义是一样的,我国鼓励各种作品的创作人及时的向国家版权保护中心提交著作权登记申请,以便著作权的合法保护。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申请著作权登记的理由。

为什么要申请著作权登记

1、维护权益、解决纠纷: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实现价值: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

4、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擅自将作者的作品上传网络是否侵权?哪些作品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如今是互联网盛行的时代,各方利益主体自觉维护和划定权利和义务边界是极其重要的,在充分享受网络技术成果时,亦要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新客体的保护。有些是翻版、有些是直接抄写,擅自将作者的作品上传网络是否侵权?哪些作品可以获得版权保护?哪些作品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美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擅自将作者的作品上传网络是否侵权?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1、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2、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3、著作权侵权行为须具备的条件(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4、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著作权被侵权,按照这些标准来赔偿

日常生活中,抄袭、盗版等侵权行为已经屡见不鲜,相关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下面几种标准来向侵权人索赔。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最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产品销售利润2)营业利润3)净利润。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发行,总共发行五千册,那么侵权赔偿额是书的单价乘发行数量5000册减去合理的费用印刷、发行及给发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权所得了。

3、法定赔偿最高院在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

成都著作权登记中心的作用是什么

一、著作权登记中心的作用是什么

1、它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这就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此减少相关权利纠纷。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3、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

二、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三、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情形有哪些

1、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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