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著作权登记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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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著作权登记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2 08:52:3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但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对于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看枪版电影是否侵犯著作权

一、看枪版电影是否侵犯著作权

构成侵犯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形式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的犯罪。

二、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无过错,两方面来分析,在适用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而言,由于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因而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行,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又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3、因果关系。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4、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到来的叫故意过错,例如明知投于人群会伤人而仍然投者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预见或者能预见但未预见到或虽预见到而轻信不会发生,以致发生损害结果的称过失过错。如汽车司机明知车辆刹车不灵,但自信技术好,仍然驾驶出车,途中因刹车不灵而撞伤人的。在适用无过错的场合,主观上有无过错,就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三、看枪版电影是否侵犯著作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等等。

作品登记影响版权吗?完全不影响。我国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完成就取得著作权,和是否登记并无关系。版权也就是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作品登记影响版权吗?不但不影响版权,反而有好处。

◤1.增值四川版权登记证明还可以作为许可使用和转让版权的法律凭证。在进行版权贸易时,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作品价值倍增。

◤2.保护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作品。版权登记公信力强,可以确定作品的版权归属,化解潜在纠纷,是解决版权纠纷和侵权的重要凭证,可以凭借登记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申请是办理双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得前提,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但也不是所有作品都可以申请版权登记,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才可进行登记。

不影响,因为作品版权的获得与登记完全无关。版权登记后只会获得版权登记证书以便证明作品权属,证明自己是其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享有相关专有权利。

关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登记

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引起双方争议的问题是:摄影作品的作者应该如何认定。因为摄影作品的特殊性,这一问题总会引起许许多多的不同意见。认定摄影作品的作者,首先要了解著作权是如何产生的。关于著作权的产生,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实行注册登记的原则,即作者创作的作品必须实行注册登记。登记是获得著作权的先决条件。有的国家实行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的原则,如果作品未出版或出版后没有加注标记,就不享有著作权。还有的国家采取自动产生的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起,便产生著作权并获得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作品本身也不需要载有任何标记。我国就是采用这种著作权保护方法的,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但是这种方法也有一定的弊端,就是在认定一些作品的作者时,容易产生纠纷。

摄影作品的作者认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如无相反证明,拥有摄影作品底片的人即为作者。但是现在出现了数码摄影技术和底片复制技术,使得这种认定方式有了很大的局限性。第二,摄影作品出版时在该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摄影作品都会拿去发表,因此,这种保护方式也是比较有限的。第三,即是我们要重点介绍的登记制度。著作权登记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作者权益,方便在纠纷产生后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而设立的。是由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有关部门在核实后,发给申请人相关证件,以此来证明其拥有对相关作品著作权的制度。在我国,这一制度在计算机软件业内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实行,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内,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摄影作品的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申请的单位是省一级和国家版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照片)以及《权利保证书》,填写作品登记表,并缴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该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登记作品经作品的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的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计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制度,是适应时代发展的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理顺各方的权益,很好地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也是当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个主要发展方向。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比如作者难以把所有的作品都拿去进行登记,是因为作品的量太大,都用这种保护方式成本太高,也难以保证效率。总而言之,要想很好地保护摄影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最好是尽可能地结合多种保护方法,从各方面都不给侵权者可乘之机,而其中最主要的是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执行各项措施,以期建立一个保护著作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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