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包含哪些类型?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24 08:31:25
著作登记程序
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鉴别材料;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1.作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2.拟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4.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是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四)软件著作权登记鉴别材料的例外交存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1.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2.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3.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4.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五)封存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时间:正常程序从软件著作权登记机关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加急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6-10个工作日!
国家版权局保护中心中版权规划有哪些?版权,对于这个词大家现在应该是耳熟能详了,有版权标记的图片和内容,大家无论是转载还是使用,都需要标明出处,如果没有进行申明,那么版权申请者将可以认定大家侵权,并可以对侵权者提出赔偿,这就是版权的作用。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许多朋友都会去申请版权。接下来,就为大家具体讲讲版权规划都有哪些获取方式?国家版权局保护中心中版权规划有哪些?
一、做好作品的价值评估作者需结合作品本身,通过作品人气、浏览量,进行财产价值定位,其作品除开有艺术、审美价值外,就属财产价值比较高了,作者有清晰的认识在后期安排布局上才好有更进一步的操作。
二、确定作品的开发项目范围作者对作品开发范围要清楚知道,常见的一般有图书出版、网剧、电影等甚至有些作品还可做为游戏、动漫等进行主流开发,需对作品进行有效的开发,拓展衍生开发范围。
三、作品的授权形式作者的作品著作权可转让和许可,在转让时将自身拥有的财产权有偿/无偿地、全部/部分地转移给他人所有。转让后原作者将失去该项权利。作品许可给他人使用时,要考虑到自身利益,可将部分权利许可不同的主体来使用。
如果您对于软件著作权的相关知识了解的不是很多,那么对于这个问题自然也不会知道,想要了解此问题的朋友请跟着小编一起来认真的阅读下面文章内容吧,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这两个不是一个概念。简单来说,受理号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通知你,你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申请材料已经被正式受理。接下来会经过审查、审批、制证发证流程。
总之,受理号没有实际法律意义。登记号是软件著作权最终的有法律意义的号码。软件著作权申请须知
1、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主席令11届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33号《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
2、软件著作权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3、登记条件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4、保护期限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第1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侵害软件著作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了侵犯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1)未经软件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未经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2)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3)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4)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复制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1条规定,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引起的所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1)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2)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3)由于可供选用的表现形式种类有限。
另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其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提供该侵权软件的人承担。若不销毁侵权软件不足以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软件提供者追偿。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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