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登记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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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在哪里办理?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4 08:58:06

探讨!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

由于疫情原因,学校开学时间有待确定,这时便兴起了学生上网课进行学习的方式。那么小编就来跟各位探讨下,网络课程它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一、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权利归属是实施的基础。网络课程作为远程教育的核心单元,从规划设计到脚本编写,再到技术合成往往是一个系统工程,完全依靠单个人的力量几乎难以完成。这样,网络课程就不得不涉及到多个著作权权利主体,导致其间法律关系的复杂化。网络课程开发过程的这个特点要求我们必须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理清开发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从而更好地明确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避免更多的发生。

网络课程创作过程的复杂性,导致了创作主体间法律关系的交错。在目前看来,网络课程创作过程中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委托创作关系、合作创作关系,制作者与单位之间还可能有职务创作关系,不论是什么关系,最好采用协议的办法约定归属,协议越清楚就越能规范各方行使著作权的行为。如可以分割行使权利,人身权赋予作者,可转让的财产权依照相关比例共同分享。同时,协议还需对在网络课程开发过程中引用他人作品时的各方责任、不同课程成果(如数据库、配套单机课件、配套文字教材)的权利归属,课程升级版本的权利处理、衍生版本的权利处理以及未来课程使用的时间、人群、空间范围等内容加以详细约定。相对于法定归属,约定归属的办法是处理民事关系的低成本方法,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发展的趋势。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司法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在网络环境下,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以及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保护。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地域管辖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形式

(一)一般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二)共同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三)责任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应当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

对于版权,大家应该都是有一定了解的,实际上我们生活中的很多东西都是有版权的,肯定很多人对于经常使用的那些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的日期有的时候也比较好奇,所以,下面就专门给大家介绍一下英文版权声明之对于软件著作权的时间规定,以及该如何去查询。英文版权声明之对于软件著作权的时间规定什么样子的?

我国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这种事情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由公民个人开发的软件在当事人去世满50年以后,软件著作权登记其实就上丧失法律保护的效力了。英文版权声明之对于软件著作权的时间,要怎么查询?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相关部分条文规定,其中包括:第六条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十条软件登记档案查询方式包括:(1)通过中心网站公告栏查询;(2)软件登记电子档案查询;(3)软件登记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第十一条按照下述规定办理查询手续:(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查询的,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持身份证件、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办理。软件登记人查询和复印自身登记文件的,还应当提交软件登记证明原件。(2)司法机关因执行公务查询、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承办人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持单位介绍信或公函及工作证办理,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经中心软件登记部负责人、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3)中心软件登记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填写《借阅档案申请表》,经过软件登记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

第十二条查询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查询人应当在档案管理员陪同下在登记大厅查询窗口区域阅览或摘录登记档案。复印纸质原始登记档案和打印电子登记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员完成。(2)查询纸质原始软件登记档案的人员,禁止在档案材料上修改、涂抹、标记等。(3)查询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对于符合查询规定的申请,中心应在受理查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想要保护自己著作的作品就要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登记,这样才能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著作权的登记要怎样去登记,到哪里去登记这些是比较陌生的。下面我就给大家介绍著作权登记在哪里办理?

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刊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我国目前各地都有著作权登记代办处,当事人可通过代办处把资料发到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审理后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现场办理只能在北京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办理。

著作权依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可分为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权利进行的登记,即为强制登记。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权利,而当事人自愿要求办理的登记即为自愿登记。依登记权利的性质可分为注册登记、权利变动登记(含设定他项权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注册登记主要适用于著作权的取得,权利变动登记发生于著作权形成之后,注销登记则发生于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中的某项权利消失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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