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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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3 08:00:45

作品成都著作权登记申请流程

1、线上申请登录版权账号,在线填写登记申请表信息,填写完毕后打印登记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2、递交材料将打印好的作品登记申请材料邮寄到版权登记大厅。

3、受理申请版权中心收到材料后,检查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的进行补正,申请材料合格的,通知申请人缴费领取缴费凭证。

4、受理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通知书

5、审查初审登记:1,材料齐备,提交复审;2,材料不齐的,通知补正,材料齐备,提交复审。

6、发证制证,发证,网站公告。

在我国,作品自诞生的时候,就享有了著作权,但是当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权的时候,作者将无法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及早对作品进行成都著作权登记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为什么要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虽然作品创作之时就可享受著作权,但是无法用法律维权,所以我们要及早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

1、查盗版和侵权诉讼时,方便举证,只有办理版权登记的作品才能作为法律证据进行维权;

2、证明权利所属的证据,有利于解决侵权纠纷;

3、在销售、许可转让和无形财产评估中具有重要作用。

著作权保护法的哪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著作权的保护,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严格规范,那么哪些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著作权法中对作品有哪些法律规定?可被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几类:

1.书面作品:小说、散文、散文、诗歌、戏剧、学术论文、作品、期刊、教材和信件。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书面作品都是书面作品,如书法作品。这是一种艺术作品。

2.口头作品:即席演讲、讲座、法庭辩论和其他以口头和语言形式表达的作品。

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和其他可以演唱或演奏的有词或无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戏剧、歌剧、地方戏和其他为舞台表演而创作的作品,如戏剧。(歌剧剧本、戏剧剧本、歌剧剧本和舞蹈剧本)

5。曲艺作品:说唱剧本形式的相声、丹仙、讲故事、笑话、快板、山东快书、景韵鼓、京东鼓、西河鼓和河南吊坠。

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节目的安排可以用文字或其他特定的方式记录下来。如以舞曲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为表演而创作的剧本,如驾驶技巧、口语技巧、陀螺碗、走钢丝、舞狮和魔术。

8.美术作品:指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手段构成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等。

9.建筑作品:以建筑为核心的建筑设计图或绘画、摄影。

10.摄影作品:客观记录物体图像的图片。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声音和沉默)、电视作品、视频作品等。

12.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电路图和解剖图。

13.模型作品:按一定比例制作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

14.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定义。软件(英语:软件)是以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

15.民间写作和艺术作品: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歌、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和民间建筑艺术等。版权登记系列作品是什么意思版权保护中心的解释是:以歌曲为例,如果你想让登记成为一个系列作品,它必须是一个已发行的专辑。因此,在专辑发行前不可能以一系列作品的形式保护版权的。换句话说,要么冒险,要么省钱。

什么作品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系列作品是以某种主题创作的故事作品和相关衍生作品的总称。同时,它也可以指一个人创作的风格相同的作品,但作品之间没有联系。一系列的作品总是由不相关的故事拼凑而成,所以一个独立的、连续的长故事不能被视为一个“系列”,但如果把作品分成几个独立的故事然后收集起来,它就可以被视为一个系列。

美术作品著作权包括美术作品人身权和美术作品财产权:

1、美术作品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美术作品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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