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版权登记方式渠道有哪些?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2 08:41:19
为了更好的让大家了解版权知识,进行版权保护。小编对于四川版权登记方式的相关渠道进行介绍。一、版权登记方式渠道1、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制度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经登记注册之后才能产生著作权。这种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登记主义或注册主义。2、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是指著作权以作品创作完成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无需履行任何手续。这一制度所依据的原则也称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或自动保护原则。这是《伯尔尼公约》所确立的原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确立的著作权取得原则。自动取得制度的优点在于,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可及时获得保护,可以有效地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保护水平较高。
但缺点在于,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未经登记的作品取证困难,所以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通过设立自愿登记制度作为补充。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取得上采取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即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下面小编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下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什么?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申报软件著作权要求
第一,所提交的纸介质申请文件和证明文件需复制在A4纸上;
第二,提交的各类表格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
第三,申请表格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
第四,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公证;
第五,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为一份;
第六,申请人身份证明、软件源代码、软件设计文档。
导致网络著作权争议的常见行为是什么?常见的网络侵权著作权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在网络上下载和复制他人的作品,例如,有人将他人在学术网络上的电子公告牌上发表的文章下载并刻录到附在书上的光盘上,与杂志一起出售。
2)框架连接,使其他人的网页在出现时无法显示其原貌,从而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著作权。美国道达尔新闻公司利用框架技术将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华盛顿邮报等网站上的新闻链接到自己的网页,并在其他框架中保留自己的网址和广告,以获取广告利益。
3)文件传输协议和论坛的复制行为,行为人上传或下载他人非法使用的2个以上文件;如果您使用软件超出授权范围,您将在试用期结束后继续使用,无需注册。美国花花公子杂志上的170张照片已经上传到论坛站。
4)超链接,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语法连接相关网页的信息,并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超出范围使用。
5)侵犯一个图像链接中2人以上的版权。
6)未经许可,将作品的原件或副本提供给公众交易或传播,或已知侵犯权利持有人著作权的副本仍是网上分发的,并且上传待分发的输入。
7)侵犯网络作品的人身权,包括侵犯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如向新闻论坛或论坛站发电子邮件;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的签名文件;在整理和编辑时,只拍摄作品的部分内容以及图片和文字框架的链接。
8)网络服务提供商侵犯著作权人,如论坛站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和发布权;网站管理者提供设备来引导和鼓励用户上传游戏软件到论坛并获得游戏软件行为;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仍拒绝删除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其他共同侵权行为(引诱、教唆、帮助等))与作恶者有共同的意图。
9)非法破译著作权人使用有效的技术手段防止侵权。
10)故意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管理信息,使网络作品有被侵权的危险。
司法审判中的保护措施:
(1)刑事救济虽然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大多是以罚代罚,即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很少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增加网络著作权的刑事保护,给予罪犯足够的威慑性监禁或罚款,是未来著作权刑事审判的方向和最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
(2)诉前禁令,是指在提起诉讼前,责令侵权人停止相关行为,保全财产的措施。法院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或证据被毁灭的危险。著作权人们有证据证明其他人正在或将要侵犯他们的权利。如果他们不阻止他们,他们的合法权益将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2人以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责令侵权人停止相关行为,并在提起诉讼前保全财产。但是,错误的申请或法院采取的不当措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在执行诉前禁令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诉前禁令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只有在其他救济不足以保护2人以上利益时才能考虑。
2.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保证,并且必须防止恶意利用禁令排挤和攻击他人的正常商业竞争。
3.严格的考试制度。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把自己的作品发布到互联网上,网络著作权也因此随着产生。但还有许多人对它并不熟悉,今天小编来讲讲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1、法定性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2、专有性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5]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3、地域性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4、表现性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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