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版权登记需要了解的内容有哪些?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1 08:33:54
版权登记受到的关注度一直远远低于商标及专利。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其实版权登记也有其自身有点,比如登记周期更短,更能及时获得保护等。接下来为大家科普版权登记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四川版权登记需要了解的内容有哪些?
1.办理了版权登记是不是不需要在注册商标了?版权和商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主要体现在保护对象上。商标保护的是logo的使用商品及类别,而版权保护的是logo本身。而且下证机构不同。版权可以用在各种商用场合,但是不能替代商标。
2.版权可以在各种商用场合替代商标吗?版权可以用在各种商用场合,但是不能替代商标。
3.把版权日期提前后能否注销别人的商标?将版权日期提前后,可以通过版权登记证在他人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但针对知名品牌的商标无效申请除了版权外,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材料,如使用证据等。同理,当自己logo被他人登记版权后,也可以提请该商标无效。
4.版权登记后如何正确使用?可以使用在任何产品上,在版权左上角或者右上角上打上©的标志去使用。主要作为扩大logo使用范围及举证使用。因为版权保护的是logo本身,和商标相比,在使用时有较大的自由,可以在任意商品、服务对象上使用;另外倘若对方涉嫌侵害自己的版权,则可以通过版权证向有关部门提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5.可以只登记版权不注册商标吗?商标主要使用在产品上,只有通过注册才能享有商标专有权,不注册就没有商标专有权。未注册的商标不能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也不能通过国家商标局得到保护。
没有商标的产品不能进入正规商场销售。而且,如果只是登记版权,别人也可以抢注成为商标,如果要拿回商标权只有通过撤销或维权。所以,应该化被动为主动,在申请商标的同时,登记版权,预防别人抢注。
版权侵权如何打官司进行诉讼?版权又叫著作权,如果自己的版权受到侵害的,是可以运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著作权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那么,版权侵权怎样进行诉讼呢?下面,将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1.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证明争议的著作权存在并能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证据、原告与争议著作权相互关系的证据、侵权行为存在和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的证据、被告与侵权行为关系的证据、侵权获利与侵权程度的证据等。
2.证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权本身成立①证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归属于原告。即原告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国人,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享有著作权的资格。并且原告与著作权直接存在法定的关系,著作权归于原告和被许可使用。②证明争议作品的存在。即原告应提供具体的作品,如书籍、录音等。③证明作品在我国享有著作权。即证明作品是原告创作的作品,并提交作品底稿,说明创作的完成时间,以排除他人抄袭的可能性。并且原告作品内容合法,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且作品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内。
3.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具体的侵权方式对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情况,原告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被告实施并且在被告使用后的相关证据。例如擅自复制和出版发行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原告需要到市场上购买侵权物品。为了让证据更加准确并且更具有说服力,原告可以聘请公证处的公正人员一起去购买侵权物品,请公正员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公正,制作公证。一般情况下,只要原告证明了具体侵权行为方式的存在,也就同时证明了侵权行为的存在。
4.选择管辖法院作为原告,选择法院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原告原则、原理被告原则、选择较大城市的原则。这样做主要是因为不同的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能会存在差异,甚至是比较大的差异,而侵权诉讼案件一般都有几个法院可供选择,因此采用上述三个原则有利于原告。
5.起诉前的措施作为原告应考虑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将一些重要的证据固定下来,为胜诉后能够获得实际的经济赔偿做确保等。这些做法都是为了诉讼中对原告主张的支持以及胜诉后对原告财产的保护。
6.立案、准备开庭。
7.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应当提交自己因侵权所受经济损失的证据;或被告获得非法利润的证据;或许可他人使用时获得许可使用费的证据。以及提交原告维权合理开支和原告声誉受到损失的证据。以此来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版权侵权如何打官司进行诉讼?其实在生活中是会经常出现版权被侵权的现象,很多人在面对此种状况时,都不知道如何去操作,去维护自己的版权权益,大家在遭遇这种状况时,一定不要乱了阵脚,建议及时的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版权登记过程中,会涉及到各类资料准备,如申请表、身份证明、权利归属证明文件、作品样本、作品说明书等。往往在这一步骤中,对版权登记不了解的人都会因为版权登记作品格式要求(也就是作品样本格式)而拖进度。因为可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类型太多,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所以版权登记作品格式要求并不统一。
■版权登记作品格式要求如下:1.文字作品提供创作草稿;2.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具有10cm×12cm的照片;3.工程产品设计图纸提供三视图、效果图或实物照片;4.影视作品提供VCD等。
■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作品格式要求如下:
1.软件登记申请文件一定要图文并茂,文字描述详细准确,对软件的功能模块描述清楚即可;
2.软件操作说明书中出现的任何文件一定要和申请书中出现的全称及简称名称一致,切记不可出现其他软件名称;
3.软件操作说明书插入页数,页眉,页眉写清软件全称版本号说明书;
4.建议页数在15页左右;
5.不止能提供使用手册也可以提供设计手册;
6.文档中出现的软件名称应当与申请的完全一致;
7.文档中出现的版权信息应当与申请信息完全一致;
8.文档页眉上应当标注该申请软件名称、版本号,并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
9.内容不能太简单请尽量提供完整的文档将软件的操作介绍完整。版权登记作品格式要求,随作品类型不同而不同,具体格式还是需要根据登记的作品类型决定。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版权(即著作权)侵权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针对版权侵权调查取证同样要适用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而版权也就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自然也和版权侵权相似,对此,下面就由为各位讲讲的版权侵权是怎么被认定的步骤!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例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
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对于“复制”这种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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